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和问责?
近日,省委编委印发《云南省贯彻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作出了规范和明确。《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线索管理和核实,处理措施的情形、方式及适用,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监督检查,附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政治监督,强化职能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追究失职失责失察责任,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采取处理措施,以及对违规单位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违规单位是指实施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委(党组)、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
其中,各类机关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澳门永利赌场登录|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是指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上述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由政府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处理措施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不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擅自调整机构管理体制,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重要事项、登记管理数据、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违规在规范性文件中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以及召开会议、电话通知、口头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
(七)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纠正;
予以纠正。
对责任人
约谈;
责令说明情况;
下达告诫书。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终身问责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分析研究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工作情况,对典型案例不定期进行通报,强化处理和问责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对违反《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以及本实施办法,或者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